例如分包零部件制造的企業,可采取各種生產形式和庫存調節形式,以-按全企業的生產速率,按時間送貨到主企業,從而是使主企業不再設一級庫存,達到零庫存的目的。輪動方式輪動方式也稱同步方式,是在對系統進行周密設計前提下,使各個環節速率完全協調,從而-取消甚至是工位之間暫時停滯的一種零庫存、零儲備形式。這種方式是在傳送帶式生產基礎上,進行更-延伸形成的一種使生產與材料供應同步進行,通過傳送系統供應從而實現零庫存的形式。準時供應在生產工位之間或在供應與生產之間完全做到輪動,這不僅是一件難度很大的系統工程,而且,需要很大的投資,同時,有一些產業也不適合采用輪動方式。因而,廣泛采用比輪動方式有更多靈活性、較容易實現的準時方式。準時方式不是采用類似傳送帶的輪動系統,而是依靠有效的銜接和計劃達到工位之間、供應與生產之間的協調,從而實現零庫存。如果說輪動方式主要靠“硬件”的話,那么準時供應系統則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軟件”。
為收貨人服務當一國國內的收貨人有貨物到達的時候,為其提供進-務,代理向海關辦理報關清關,提供進口所需提單證如:報關單、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明、商業等。為海關服務當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事實上,在許多,他得到了這些-的許可,托運專線,辦理海關手續,并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廈門到平頂山托運,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固定費用標準德國運輸法的新法令規定:收取固定費用貨代,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這一標準似乎為中國實踐所否認。在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江蘇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貨損-案中,托運公司,原告太倉興達制罐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太倉貨運”收取了“太倉興達”的包干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再是貨運代理的委托關系,而應當是貨物運輸報合同關系,被告應對運輸途中地貨損負責。
原告的這一主張并未得到一審及二審的支持。法官認為,在貨代市場中,包干費是貨代市場競爭的產物。貨運代理人預收包干費已經形成慣例。庭-明的事實顯示,太倉貨運向本案航聯公司支付的包括運雜費在內的費用已超過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費在內的費用。由此可見,貨運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費中,剔除代理-之外的費用,其性質實際上是代理人事先預收、事后-的費用。代理人為此亦承擔了一定的市場風險。由此可見,被告向貨主預收了包干費,并不因此而改變其貨運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