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飛行事故
第二十一條 -飛行事故等級參照《民用-飛行事故等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發生飛行事故,由飛行組織單位報-體育總會,-體育總會對事故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報中國航協備案。
第七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三條 -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向中國航協進行申報。銷售時必須持有體1育-適航委任代表組審定簽發的-適航證,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使用進口-,必須持有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頒發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并經體1育-適航委任代表組型號-。
第二十五條 國內代理銷售進口-器材的單位、企業,必須經中國航協注冊登記后,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的-,必須報體1育-適航委任代表組審核并向民航-辦理國籍登記,未登記注冊的-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飛行任務的-,必須具有有效的適航證和國籍登記證,注冊登記號應清楚地印在球體的赤道部位。
-運動在中國還是“貴
第五章 外籍人員飛行
第十八條 國境外飛行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飛行活動,必須在開展活動60天前報-批準。并履行下列報批手續:
一 屬于中國航協邀請的,或國境外航空體育組織或個人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的,-廣告,中國航協應向體育1-申報,由體育1-會同-批準。
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航協邀請的,或國境外航空體育組織或個人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航協提出申請的,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申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報請省、自治區、直轄-政1府及-批準。
二 國境外人員在我國境內飛行含使用自帶-,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并抄報民航局和有關單位。
三 國境外人員使用自帶-飛入或者飛出我國國界和在我國境內飛行,主辦單位還應按照《外國民用-飛行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向民航-辦理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