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設計注意事項
容器類型與類別 《容規》第7頁第6條中,化工醫藥設計,有兩條-注意,“儲存容器”和“反應容器”中的“儲存”和“反應”倆詞。舉例:現有一吸附器(不存儲,不反應),工作壓力為1.2mpa,介質特性為易燃介質,工作溫度40℃。稍不留神就會劃分為二類容器,應該是一類容器,因為該吸附器既不是儲存容器也不是反應容器,所以不具備《容規》第6條二類容器中的第(3)條件: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毒危害介質)。
壓力管道設計設備被廣泛應用于各個行業
隨著產業生產的發展及城市燃氣和熱力管網的普及,各類管道的數目不斷增加,-是運輸可燃性、易爆性及對人體和環境有害性介質的壓力管道的數目逐年遞增,這也使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鑒于壓力管道設計設備的上述特點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題目早已受到安全監察機構的重視。
確定容器的設計壓力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⑴、容器上裝有超壓泄放裝置時,-是對于以暴破片作為超壓泄放裝置時應按gb150中附錄b的規定確定設計壓力,壓力管道設計,除gb150外詳見-培訓教材-4章。
gb150的附錄b4.1規定:
容器裝有泄放裝置時,一般以容器的設計壓力作為容器超壓限度的起始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分別按b6.2或b7.1確定。需要時,衢州設計,可用容器的da允許工作壓力作為容器超壓限度的起始壓力。采用da允許工作壓力時,應對容器的水壓試驗、氣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相應的取1.25倍、1.15倍和1.00倍的da允許工作壓力值,并在圖樣和銘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