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加盟商-交費構成違-?要付-嗎?
律師解答:算違約,要按照合同約定付-,不過法z院可以降低-。另外如公司對加盟商的違約行為一直未提異議,在加盟商-履行后又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則默認為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對合同約定進行了變更,不追究加盟商的違約責任。具體請當面咨詢律師。
判z決書節選:
關于違約行為和責任承擔的問題。在本案中,商標未注冊影響咨詢,王某支付后一筆2萬元輔導金的時間是2015年12月9日,該日也支付了設計費1萬元,該支付時間與涉案合同約定的全部支付完畢輔導金的后時間相差將近一年,在此期間,貢某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曾就涉案合同的如期履行向王某提出異議,而貢某公司在收到后一筆輔導金和設計費后也沒有提出任何遲延履行的異議并同時向王某提供了設計服務,由此可推定雙方曾就遲延開店存在協商,雙方以實際的履行行為對涉案合同相關義務的履行進行了變更。據此法z院認定雙方已經口頭協議變更了輔導金、設計費的交納時間,王某在支付輔導金、設計費的時間上并不存在違約情況,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同時,貢某公司在簽訂合同之時已經向王某出具了《授權證明書》,在收取設計費之后已經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設計服務,至此階段,貢某公司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基于上述認定,法z院認定“六個月該輔導店仍未開業”的起始時間從“本合同生效后”順延至輔導金、設計費全部交納完畢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符合雙方變更合同履行時間的事實,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廣州加盟開店后虧損還能以冷靜期條款解除合同嗎?
2015年10月,張某與某餐飲公司簽訂了《水餃合作書》,某公司許可張某在某市在統一經營的模式下從事經營和服務,某公司提供相關的項目培訓、機器設備,張某支付技術轉讓費等相關費用。張某支付了相應款項,隨后某餐飲公司向張某提供了相關的機器設備。同年11月,張某的店開始實際經營。2016年,張某由于沒經驗,店鋪虧損,其向法z院---,請求法z院依據冷靜期條款解除其與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還相關費用共計10萬元。
法z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已經開始實際經營,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因此駁回張某的請求。
律師---: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被特許人的一項-權利,因此即便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內約定冷靜期條款,被特許人也---享有此權利,屬于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咨詢,此時冷靜期的期限應以被特許人是否實際掌握了經營資源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張某已經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機器設備、技術等資源并開始實際經營合作店鋪,明顯已經超過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張冷靜期單方解除合同。為避免發生類似敗訴,加盟---判例咨詢,提出如下建議:
1、被特許人應當合理利用冷靜期保護,合同簽訂后應當繼續謹慎考察特許人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發現問題在冷靜期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許人提供的經營資源,以避免不-的損失。
2、冷靜期內單方解除權是一種-權利,即使合同未做約定被特許人仍然享有此項權利,因此特許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與被特許人明確約定冷靜期的期限,以避免對方單方解除權期限不確定造成不-的麻煩。
3、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冷靜期期限的情況下,特許人更應當及時按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相應經營資源,積極協助被特許人開展經營項目,否則可能導致冷靜期一直存續,被特許人隨時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廣州如何區分特許經營合同和普通代理合同?
律師解答:一般只是單純地銷售貨物給,并不---的銷售模式和裝修風格的,都是普通的代理合同。如下面這個---,哪怕雙方都承認是特許經營合同,甚至法z院都認為是特許經營合同,但二審法z院-后認為只是普通的代理合同,終進行了改判。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關于優某公司及劉某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的性-題。
首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廣州天河區咨詢,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涉案合同中,優某公司并沒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劉某使用,只是將其生產的產品授權劉某在指z定區域內銷售,合同內容也沒有明確是一份特許經營合同。而對于產品的銷售模式,涉案合同并沒有要求對店面進行統一的裝潢,只是允許劉某可以使用優某公司提供的商標標識和形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