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3-94)對粒化高爐礦渣的要求規定如下:
1、粒化高爐礦渣的系數k應不小于1.2;(企業內控標準不小于1.6)
2、粒化高爐礦渣中錳化合物的含量,以mno計不得超過4%,錳鐵合金粒化高爐礦渣的mno允許放寬到15%;-物含量(以硫計)不得超過3%;-物含量(以氟計)不得大于2%;混凝土礦粉比表面積
3、粒化高爐礦渣的松散容量不大于1.2kg/l,l大直徑不得超過100mm,大于10mm顆粒含量(以重量計)不大于8%;
4、粒化高爐礦渣不得混有外來夾雜物,如鐵尖泥,紅安礦粉,未經淬冷的塊狀礦渣等;
5、礦渣在未烘干前,其貯存期限從液冷成粒時算起,不宜3個月。 礦粉
-gb/t18045-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有如下規定:
1、粒化高爐礦渣粉(簡稱礦渣粉)定義;符合gb/t203標準規定的粒化高爐礦渣經干燥,粉磨(或添加少量石膏一起粉磨)達到相當細度,且符合相應活性指數的粉體,礦渣粉粉磨時充許加入助磨劑,混凝土礦粉比表面積,加入量不得大于礦渣粉的1%;
2、礦渣粉密度不小于2.8g/cm3;比表面積不小于350m2/kg;企業內控標準:不小于400m2/kg。
3、礦渣粉共分為三級,礦粉產品,s105、s95、s75,他們對應的活性指數7天不小于95%、75%和55%,28天不小于105%、95%和75%,流動度比小于85%、90%和95%。
4、礦渣粉含水量不大于1.0%。
5、三氧化硫不大于4.0%。
6、離子不大于0.02%。
7、燒失量不大于3.0%。混凝土礦粉比表面積
1“單摻”礦粉時,可按等量取代原則并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礦粉的合適摻量:
(a)對于地上結構以及有較高早期強度要求的混凝土結構,白礦粉,摻量一般為20-30%;礦粉
(b)對于地下結構、強度要求中等的混凝土結構,摻量一般為30-50%;
(c)對于大體積混凝土或有嚴格溫升-的混凝土結構,摻量一般為50-65%;
(d)對于有較-性能要求的特殊混凝土結構如海工防腐蝕結構、污水處理設施等,摻量可達50-70%
。混凝土礦粉比表面積
2采用“雙摻”粉煤灰和礦粉時,由于受粉煤灰摻量和波動的影響很大,只能根據上述基本原則,通過具體試驗確定各組份正確的摻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