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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自檢功(僅適用學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
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應能自行完成系統自檢功能,且燈具的統自檢功能應滿足下述要求。
(1)燈具保持主電源持供電48h后,應每隔(30±2)天自動控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并轉人自帶蓄電池供電,主電功率1w地埋燈,持續300-600s后自動恢復主電源供電,并控制燈具的光源復位。
(2)在完成2次月自檢后30±2天應自動控制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并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系統自檢持續生產者規定的時間(不應小30min)后,自動恢復主電源供電,集電集控170mm地埋燈,并控制燈具的光源復位。
(3)季自檢完成后,燈具的月自檢應重新計時,月自檢次數應自動清零
故障報警功能(僅適用于非集中控制型燈具)
非集中控制型燈具在發生下述故障時應在100s內點亮故障指示燈啟動故障報警音響器件發出聲報警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每1min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3s:
(1)燈具任意一路光源故障時;
(2)自帶電源型燈具的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
(3)自帶電源型燈具在浮允狀態下,所使用的多節氫鋅、鋰離子蓄電地或蓄電池組的zui高電壓、zui低電壓與平均電壓的偏差大于1%時
(4)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燈具不能完成系統自檢功能時
4)持續應急時間(僅適用于自帶電源型燈具)
由于燈具在實際工程應用場所的不確定型,在新修訂的gb1794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按照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中規定的建、構筑物中所需的zui長持續應急時間作為燈只持續應急時間的zui低限值,即自帶電源型燈具的持續應急時間不應小于生產者標稱的zui小持續應急時間,且不應小于120min
《技術標準》和新修訂的產品標準gb17945中對用于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進行了重新界定:通向室外安全區域、室外樓梯的疏散門界定為“安全出口”;其余通向室內樓梯間、室內安全區域的疏散門界定為“疏散出口”。
標志燈具的設計標志燈具的主要消防功能是為建、構筑物內人員的安全疏散提供準確的疏散導引信息,即使人員準確識別疏散路徑的位置和疏散方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位置及疏散出口的可用狀態、人員所處的樓層位置等疏散指示信息。根據標志燈具指示信息的不同,標志燈具分為:出口標志燈方向標志燈、樓層標志燈和多信息復合標志燈4個類別。不同類別標志燈具有不同的設計要求,但各個類別標志燈具的設計內容是一致的,即主要包括燈具的設置部位的確定、燈具的選型和燈具的布置等內容
(4)燈具的規格
為了-人員對設置在不同高度的樓層標志燈具的樓層指示標志均能清晰地識別,呼和浩特集電集控,新修訂的產品標準gb17945將樓層標志燈分為i(小型)ⅱ(中型)、ⅲ(大型)和ⅳ(-型)4種規格,并根據人眼視角和標志尺寸的比例關系,拉絲不銹鋼面蓋地埋燈,對不同規格樓層標志燈具樓層指示標志的尺寸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3)樓層標志燈的選型設計人員應按照下述要求選擇樓層標志燈:
(1)應選擇采用節能光源的樓層標志燈。
(2)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樓層標志燈。
(3)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的蓄電池。
(4)除未設置消-制室的住宅建筑外,應選擇a型燈具。
(5)燈具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樓層標志燈規格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型或大型標志燈;室內高度為3.5-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應選擇持續型樓層標志燈具。
樓層標志燈的設置應在每層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設置指示本樓層信息的樓層標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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