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排煙時,電動調節閥,排煙風機和風管的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排煙風量不應小于7200m3/h;
2 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3 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排煙量應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應按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排煙風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6.3.2 排煙區應有補風措施,風管電動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采用自然補風;
2 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于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
6.3.3 機械排煙系統宜單獨設置或與工程排風系統合并設置。當合并設置時,應采取在火災發生時能將排風系統自動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措施。
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分別設置。當需要共用系統時,應在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6.2.4 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風應設置余壓閥,并應按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值整定。
6.2.5 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普通離心式、軸流式或斜流式風機。風機的全壓值除應計算不利環管路的壓頭損失外,其余壓值應符合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
6.2.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6.2.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應采用室外新風,鹽城調節閥,采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煙口。當采風口與排煙口垂直布置時,宜低于排煙口3m。
避難走道、消-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室、配電室、通風空調室、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電動對開多頁調節閥,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是-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設備火災時能夠正常運行的重要場所,為此,本條對這些場所做出應設置消防備用照明的規定,其工作照明的要求是工作性質決定的。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關系到人員安全疏散和人身安全,不允許問斷。因此規定工程內的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備用照明,當其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