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
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潔凈度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
《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
〔2007〕50號第四條、擬從事公共場所經營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申請衛生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六衛生--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書;
四、檢測機構---:
取得計量的檢測機構,到當地衛生---所備案,衛生---所委托該
機構從事公共衛生檢測工作,網上公示,表面潔凈度檢測,并-該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4 衛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監測
4.1 采樣
4.1.1 采樣必須在無菌操作下進行。
4.1.2 采樣用具,如采樣器、試管、廣口瓶、剪子等,必須經滅菌。 4.1.3 采樣方法
4.1.3.1 涂抹法:將無菌棉拭子蘸取滅菌生理鹽水管內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將拭子放入生理鹽水管中,及時送檢培養。操作時應避免人為污染。 4.1.3.2戳印法:將溶化并冷至50-55℃的營養瓊脂培養基傾注入已滅菌的戳印平皿內使培養基平面比皿邊緣高2-3mm,每皿約10m1,待凝固后蓋上皿蓋皿蓋與培養基之間有一定的空隙,翻轉平皿在4℃下保存備用。將被檢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將皿蓋打開,放在被檢物品表面上用手輕按壓3-4秒鐘,取下平皿,蓋上皿蓋,送37℃恒溫箱內培養24小時計算菌落數。
4.1.3.3 無菌濾紙斑貼法: 4.2 采樣數量:
采集公共衛生用品、用具樣品的數量,以不超過各類物品投入使用總數的5%計算。對各類衛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總數不超過10件的單位,各類物品的采樣數量應在1件以上 4.3采樣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