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貨物的一方為承運人,是指從事公路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它可以是公路運輸企業,也可以是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的其他單位和運輸個體戶。承運人有時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參與簽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締約承運人委托從事運輸的人。托運人是指托運貨物的一方或指與承運人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它可以是承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除了承、托運雙方外,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般還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確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貨物的人。因此在一個完整的貨物運輸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三方當事人。但在實踐中,在不少情況下,托運人和收貨人是同一個人。
貨物多式聯運合同貨物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的承運人以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管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并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貨物多式聯運合同具有的特點是:
⑴承運方由兩個以上采用不同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共同構成,合同對這些承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⑵支付運費的總括性。托運人將全程不同運輸階段的費用---支付。
⑶對于多式聯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毀損,承運人負擔連帶責任。當沒有過失的承運人履行賠償義務之后,有權向造成損害的承運人進行追償。如果數個承運人之間無法分清過失,則按各自所得的總運費的比例分擔。
貨代業回穩升溫
對于當前貨代行業的現狀,日前,在2017年中國國際貨代物流行業發展峰會上,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會長趙滬湘針則表示,昆明貨運物流,我國對外經貿轉型升級加快,航運電商、供應鏈管理趨勢的增強使得傳統貨代企業的經營面臨的壓力。與此同時,“---”建設帶來的互聯互通加快以及消費升級和國內城鎮化的興起,又給我國國際貨代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和拓展國內物流業務帶來---得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