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量
3.2.1 雨水設計流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s=qψf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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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s-雨水設計流量l/s;
q-設計暴雨強度[l/(s·hm2
)];
ψ-徑流系數;
f-匯水面積hm2
。
注:當有允許排入雨水管道的生產廢水排入雨水管道時,應將其水量計算在內。
3.2.2 徑流系數,可按本規范表 3.2.2-1 的規定取值,匯水面積的平均徑流
系數按地面種類加權平均計算;綜合徑流系數,可按本規范表 3.2.2-2 的規定
取值。
表 3.2.2-1 徑 流 系 數
地面種類 ψ
各種屋面、混凝土或瀝青路面 0.85~0.95
大塊石鋪砌路面或瀝青表面處理的碎石路面 0.55~0.65
級配碎石路面 0.40~0.50
干砌磚石或碎石路面 0.35~0.40
非鋪砌土路面 0.25~0.35
公園或綠地 0.10~0.20
表 3.2.2-2 綜合徑流系數
區域情況 ψ
城市建筑密集區 0.60~0.85
城市建筑較密集區 0.45~0.6
城市建筑稀疏區 0.20~0.45
3.2.3 設計暴雨強度,金華波紋管,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n bt
pca
q )+(
)lg+1(167 = 1 (3.2.3)
式中:q-設計暴雨強度[l/(s·hm2
)];
t-降雨歷時min;
p-設計重現期a;
a1、c、n、b-參數,根據統計方法進行計算確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動雨量記錄的地區,設計暴雨強度公式,波紋管廠家,可按本規范
附錄 a 的有關規定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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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
等因素確定。同一排水系統可采用同一重現期或不同重現期。重現期一般采
用 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區或短期積水即能引起較---后果的地區,一
般采用 3~5a,并應與道路設計協調。---重要地區和次要地區可酌情增減。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歷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t =t1 + mt2 (3.2.5)
式中:t-降雨歷時min;
t1-地面集水時間min,視距離長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鋪蓋情況而
定,一般采用 5~15 min;
m-折減系數,暗管折減系數 m=2,明渠折減系數 m=1.2,雙壁波紋管,在陡坡地
區,暗管折減系數 m=1.2~2;
t2-管渠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3.2.6 當雨水徑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輸送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設雨
水調蓄池。
2.1.88 ---處理 advanced treatment
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出水中污染物的凈化過程。
2.1.89 再生水 renovated water ,reclaimed water
污水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
2.1.90 膜過濾 membrane filtration
在污水---處理中,通過滲透膜過濾去除污染物的技術。
2.1.91 顆;钚蕴课匠 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 adsorption tank
池內介質為單一顆;钚蕴康奈匠。
2.1.92 紫外線 ultraviolet (uv)
紫外線是電磁波的一部分,污水消毒用的紫外線波長為 200~310nm(主要
為 254nm)的波譜區。
2.1.93 紫外線劑量 ultraviolet dose
照射到生物體上的紫外線量( 即紫外線生物驗定劑量或紫外線有效劑
量),由生物驗定測試得到。
2.1.94 污泥處理 sludge treatment
對污泥進行濃縮、調理、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的加工過程。
2.1.95 污泥處置 sludge dispsosal
對污泥的終消納方式。一般將污泥制作農肥、制作建筑材料、填埋或
投棄等。
2.1.96 污泥濃縮 sludge thickening
采用重力、氣浮或機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減少污泥體積的方法。
2.1.97 污泥脫水 sludge dewatering
濃縮污泥進一步去除大量水分的過程,普遍采用機械的方式。
2.1.98 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過滲濾或蒸發等作用,從濃縮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過程。
2.1.99 污泥--- sludge digestion
通過厭氧或好氧的方法,使污泥中的有機物進行生物降解和穩定的過程。
2.1.100 厭氧--- anaerobic di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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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氧條件下,厭氧微生物使污泥中的有機物進行生物降解和穩定的過
程。
hdpe雙壁波紋管
hdpe雙壁波紋管
管道綜合
4.13.1 排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構筑物等相互間的位置,應
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設和檢修管道時,不應互相影響;
2 排水管道損壞時,不銹鋼波紋管,不應影響附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不應污染生
活飲用水。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與生活給水管道相交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
管道的下面。
4.13.3 排水管道與其他地下管線或構筑物的水平和垂直嘴小凈距,
應根據兩者的類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線損壞的后果等因素,按當地城市
管道綜合規劃確定。亦可按本規范附錄 b 采用。
4.13.4 再生水管道與生活給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時,應敷
設在生活給水管道下面,宜敷設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