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是合伙成立與存續的---條件
合伙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伙的實質內容,明確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合伙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人的出資數額、盈余分配、---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郯城縣---律師,合伙人在協議上簽字合伙即告成立,---律師費用,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出資多少錢,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伙期滿后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并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伙之名,實質為一種借---關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伙組織實體和合伙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請律師要多少錢,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伙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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