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異議:商標異議答辯處于初步審定公告期3個月內的商標被他人提起異議,應積極組織材料進行商標異議答辯。異議答辯的時間請謹記:被異議人在收到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商標評審答辯注意事項
1、駁回復審-申請人須是經商標局駁回的原商標注冊申請人;
2、異議復審-申請人須是原商標異議裁定案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3、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4、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無效宣告復審申請的主體須為當事人;
5、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主體應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6、撤銷復審-申請人須是被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或者要求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駁回復審費用
申請復審的應-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如果你委托代理公司來做的話,一般會收2000-3000的代理費不等。
商標評審自收到《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認為符-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認為申請基本符-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退回全部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