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商標法》 四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xù)。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有四種:《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申請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1、需要變更名義或者地址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如果商標注冊人或者申請人同時申請變更名義和地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
2、需要刪減注冊商標或注冊申請中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當填寫《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但不能對商品或服務項目加限定或修飾詞句;
3、需要變更商標代理人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
4、如果發(fā)現注冊書件或者申請書件中有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這里所說的需要更正的錯誤于申請書件中的個別文字錯誤。
商標權人變更手續(xù)辦理
備案手續(xù)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中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但有些的商標法規(guī)定應對使用許可合同辦理注冊手續(xù),所以在外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還常有規(guī)定辦理合同注冊手續(xù)的條款。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方具有外國國籍。被許可方具有中國國籍,則在該外國的合同注冊手續(xù)或備案手續(xù)應由許可方負責辦理。為防止因發(fā)放商標使用許可而產生的欺-性后果,合同應規(guī)定被許可人的商品應不低于許可人的相同商品的。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許可人既有權利也有義務---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被許可人有義務接受許可人的---,并有義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為---商品,雙方還應約定其他的有關措施,如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樣品、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等。此外,雙方還應約定有關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