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的,抗震支架,---給予-。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技術驗收
1.抗震支架材料、規格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檢驗方法:產品合格證、性能試驗報告、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和復檢報告。
2.抗震支架材料的品種、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觀察、核對進場驗收記錄。
3.抗震支吊架的整體安裝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抗震支架廠家,且不應大于0.2米;檢驗方法:尺量檢驗。
4.抗震支吊架斜撐與吊架的安裝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得大于0.1 m;檢驗方法:量尺。
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設工程抗震的---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 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統計、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產業發展等進行調查、統計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