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廠房要交土地---嗎?
問:近來不少廠房承有這樣一個疑惑,自己租賃廠房不是要交稅嗎?那要不要叫土地---呢,外資企業是不是不用交呢?
答:不需要交納,城市---/地使用稅都不是租賃人的事(也就是說不是這些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你與出租方簽的協議里有租賃方承擔的話,所負擔---在企業所得稅前也不得扣除的)。關于土地---大部分人都沒弄明白,希望下面的解釋對大家有幫助。
轉租方對因工業廠房轉租而造成的稅、費,由轉租方承擔,不管轉租戶是不是提早終止合同規定,轉租方因工業廠房轉租個人行為造成的一切------概由轉租方承擔解決。
因為轉租另外涉及到廠房出租方、轉租方和轉租戶,轉租方不僅執行與廠房出租方中間的本租合同書,又要執行與轉租戶中間的轉租合同書,相對性繁雜;并且在我國保法對租賃權合同書關聯作了專章要求,但對租賃權的出讓未作明確規定。因此 在開展轉租時,工業園廠房出售,必須加多留意,防患于未然。
廠房轉租是指轉租方在租賃期間,將其租賃廠房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轉租是轉租方與轉租戶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合同。轉租后轉租方仍享有租賃權。由此形成兩個既彼此獨立、又相互牽連的合同關系,即廠房產權人出租方與租賃方轉租方的本租合同,以及轉租方與轉租戶的轉租合同,轉租方既要以租賃方的身份履行與廠房產權方之間的本租合同,又要以轉租方的身份履行與轉租戶之間的轉租合同。作為轉租方扮演了雙重角色,是轉租中的關鍵。
目前,轉租市場越來越火熱,在轉租時對于轉租方和轉租戶而言,存在怎樣的風險?應當如何防范?需要注意什么?
一、轉租存在的風險:
1、廠房出租方可以解除廠房租賃合同。
轉租方轉租廠房,必須得到廠房出租方的同意,出租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權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轉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方轉租的,轉租方與出租方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轉租戶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轉租方應當賠償損失。轉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轉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廠房出租方解除的是出租方和轉租方租賃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而不是轉租方和轉租戶人之間的轉租合同,但是因為租賃合同的解除,轉租合同也無法繼續履行下去。
2、出租方不同意轉租廠房的,轉租戶只能立即歸還占用的廠房。
廠房轉租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以后,轉租戶應該歸還占用的房屋,向轉租方交付的押金、租金、轉讓費等只能要求轉租方歸還,廠房出租方沒有返還義務,如果找不到轉租方,可能就無處索要了。
3、轉租戶對廠房的裝修應當拆除,而不能折價歸出租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