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idc/isp業務經營---申請和變更有哪些必須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1《------電信條例》;
2《電信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協議;
5《關于重新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通告》信部電[2003]73號;
6《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7《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8《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與本分類目錄中的業務名稱不一致時,---業務經營---分類,其對應關系如下:
1.基礎電信服務中,移動話音和數據業務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2.國內業務中,---業務經營---審批,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送業務含在固定網本地通信業務和固定網國內長途通信業務中;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屬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電信業務經營---已過期是否能辦理續期?
答: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ye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三十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業務經營---范圍,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提出續期申請。
所以,---已過期是不能續辦的。若企業在---有效期內無-行為且想繼續經營,可以重新申請電信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