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
1.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2.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3.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崗位和人員數量、---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單位應當將勞務---協議的內容告知被---勞動者。
4.約定稅收財務處理。
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蕪湖勞務外包,要求承包單位提供。
勞務---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與企業---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外包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
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制的一個---特征。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象很普遍。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制,---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制的又一個---特征。人才---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機構與被---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于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三,勞務---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制的一個帶有---性的好處,勞務外包---,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的機制。據總工會勞務調查顯示,勞務---職工在2009年達到2700萬人,在2011年達到3700萬人,占企業職工總數 13.1%。其中,國有企業使用勞務---工的數量,占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6.2%。從行業分布看,絕大部分行業都使用勞務---工,其中電信、金融、石油、電力、鐵路等系統為---,部分---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于勞務---。勞務---行業以保險行業、電力行業、建筑行業為主。16.8%來源于城鎮,83.2%來自于農村。實施勞務---的崗位包括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在一些高校已經演變為教學科研、學生輔導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崗位的人才---。
人才勞務---業務起源于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當時由于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和用工形式發生了---變革。企業為謀求生存、發展不得不規模地-,被裁減員工中有一技之長的者成了人才---的對象,人才---業務運應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