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聯合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為您提供可可制品sc細則。可可制品生產------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為原料,經清理、焙炒、 破碎、殼仁分離、研磨、壓榨、破碎細粉、冷卻結晶等工藝制成的食品。包括: 可可液塊、可可粉、可可脂。申證單元為1 個,即可可制品。 在生產---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可可制品。可可制品生產--- 有效期為3 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0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可可液塊 可可仁 清理 焙炒 破碎 殼仁分離 研磨 包裝 2.可可粉 可可仁 堿化 清理 焙炒 破碎 殼仁分離 研磨 壓榨 可可仁 破碎細粉 包裝 3.可可脂 可可仁 清理 焙炒 破碎 殼仁分離 研磨 壓榨 可可油 包裝 冷卻 過濾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倉庫儲存條件控制。 2.可可豆在焙炒、研磨過程中工藝參數的控制。 3.包裝材料的選擇和包裝過程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安全問題。 1.可可豆及制品的---化值和游離脂肪酸值增大。 2.可可豆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設置不合理造成指標下降。 3.產品存儲和包裝不當造成產品軟化變形和產生---氣味。 三、---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可可制品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的生產環---,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 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檢驗室。生產車間應單獨設置原料處理 間、半成品處理加工間和包裝間。 應---各車間不同的溫度、濕度和其他工藝參數的要求,防止毗鄰車間相 互影響。原輔材料庫應安裝通風窗或通風裝置,如半成品處理加工間、包 裝間和成品庫環境條件不能滿足生產和存儲要求應配備環境溫度調節設備。 二---的生產設備。 1.篩選設備;2.焙炒設備;3.破碎、殼仁分離設備;4.研磨設備;5.壓 榨設備僅適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產品;6.破碎細粉設備僅適用于可可粉 產品;7.冷卻結晶設備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8.堿混合設備僅適用于 堿化可可粉和堿化可可液塊產品;9.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 計量稱量裝置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ls/t 3222-1994《可可粉》;ls/t 3223-1994《可可脂》;ls/t 3224-1994 《可可液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可可制品的可可豆應符合ls/t 3221-1994《可可豆》的規定。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符合衛生要 求的,不得投產使用。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管理的產品, 必須選用獲得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以可可殼作為生產原料, 不得以---浸提法生產可可脂。 六、---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 培養箱僅適用于可可脂;五索氏抽提及通風裝置或阿貝折光儀和--- 恒溫器,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六標準篩(孔徑大小依據產品 及等級確定,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七馬福爐僅適用于可可 粉產品;八酸度計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九阿貝折光儀僅適用于 可可脂產品;十溫度計分度值0.1℃,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十一 電冰箱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十二滅菌鍋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 產品;十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十 四微生物培養箱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十五生物顯微鏡僅 適用于可可粉產品。 七、檢驗項目 可可制品的發證檢驗、---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 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驗4 次。 可可制品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 出廠 備注 1 感官 √ √ √ 2 可可脂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3 水分 √ √ √ 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 4 灰分 √ √ √ 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 5 細度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6 ph 值 √ √ √ 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 7 色價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8 折光指數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 出廠 備注 9 水分及揮發物 √ √ √ 僅可可脂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10 游離脂肪酸 以油酸計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11 碘價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12 皂化價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13 熔點滑動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14 砷 √ √ * 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 15 菌落總數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16 酵母菌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17 霉菌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18 大腸菌群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19 致病菌 √ √ * 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 20 標簽 √ √ 注:可可粉需每批必檢出廠檢驗項目中的大腸菌群和致病菌。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進行抽樣,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 種 該企業的---產品進行檢驗。如企業申請1 種以上品種,可按下列順序隨機抽 取1 種產品進行檢驗:可可粉 可可液塊 可可脂。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 產日期,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每種產品隨機抽取4 件,樣品總量不得少于1 千克,抽樣樣品基數不少于200 件。 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 份, 1 份用于檢驗,1 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 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 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 抽樣單上需注明樣品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產品分類和 等級,如樣品僅適用于可可粉中可可脂含量或細度有調整的亦同時注明。 應注意樣品的運輸和保存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產品存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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