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性:勞務外包服務是一種行動,我們無感覺實物商品那樣來看到、感覺或觸摸到這種行動。
2、異質性:勞務外包服務由于是人表現出來的一系列行動,那么就沒有兩種服務會完全一致。不同的公司、同一家公司不同的員工、同一個員工不同的時間都會提供出不同的服務,而且同樣的服務在不同的服務對象眼中都有不同的感受。
3、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勞務外包服務不同于實物商品,先生產后銷售和消費,勞務---產的過程中也是客戶的消費過程,即使客戶和服務人員在過程中沒有接觸。
4、易逝性:營銷戰略勞務服務不能被儲存、轉售或退回,“瞬間”發生后就需要重新來生產。我們無法---客戶打電話咨詢了半個小時后覺的不滿意,然后將半個小時返還給服務提供商,勞務---公司,從而重新使用或出售。生產與消費的“瞬間”同時發生。
簽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被---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所以從立法的傾向來看,勞務---,對于用人單位現有的和將來需要簽定的勞務---合同中,應當約定---勞動者的服務期限,否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有可能要求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當然,約定---勞動者較短的服務期,勢必造成---崗位人員的流動性增大,淮南勞務---,同時也會影響用人單位外包給---企業的---崗位數量。對于技術性較強的崗位當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圍---在非技術性、簡單的崗位。
簽訂
(1)---單位是否具有------,用工單位切記要---
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對此,企業若想采用勞務---的用工方式,作為用工單位,勞務---單位的------不容忽視。企業作為用工單位,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協議,若該勞務---單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則可能導致已經簽訂的勞務---協議無效。若被視為勞動者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直接向企業提供勞務,企業有可能承擔與該被“---”員工成立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從而必須對其履行一系列的義務。因此,企業在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時,對于勞務---單位---的---,應小心謹慎。
(2)---協議的內容要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59條1款規定:“勞務---單位---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協議。勞務---協議應當約定---崗位和人員數量、---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